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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饮酒导致死亡,同桌是否担责?
2022-03-30 09:52:57 来源: 三门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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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逢佳节,同学聚会、同事聚餐、朋友相聚,餐桌上少不了把酒言欢。但若共饮人酒后身亡,同桌的你要担责吗?我们一起来看看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

典型案例

李某过生日,王某邀请张某参加,当晚还有钱某、孙某、罗某、郑某等共11人参加庆生宴。参加庆生宴的人员除钱某、孙某外,其余人员均有饮酒行为,当晚共饮三四瓶白酒。庆生宴开始后,孙某、罗某、郑某较早离开。宴会结束后张某已喝醉,李某独自送张某回家。李某将张某送至张家一楼门口,帮张某打开大门,看张某进去遂离开。次日凌晨5时许,张某父亲晨起后发现张某侧躺在一楼大门内地上,遂唤醒家属并拨打“120”急救电话,经“120”急救人员现场诊断确认死亡。张某家人遂将李某、王某、钱某、孙某、罗某、郑某等10人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判断和控制能力,在醉酒前,对其饮酒量多少有完全的判断能力和控制能力,然而张某无视自己的身体承受能力过量饮酒,最终导致死亡,其自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综合考虑本案案情,各共同饮酒人对防止饮酒过度引发损害后果负有次要的安全注意义务,由各共同饮酒人承担20%赔偿责任较适当。

在各共同饮酒人应当承担的20%赔偿责任内,王某作为庆生宴组织者,过错较大,承担40%;钱某在当晚未饮酒,但作为参与者,亦未尽到合理的劝阻和安全照顾义务,承担5%;李某等5人各承担11%。孙某、罗某、郑某较早离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不能预见,不具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释法说理

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阴黎明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共同饮酒属于情谊行为,虽是法律层面之外的生活事实,但并不代表绝对不会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过量饮酒有害身体,当某一饮酒人过量饮酒时,其他饮酒参与者均应适当提醒和劝阻,作为酒局组织者更有义务对过量饮酒的人员进行必要劝阻,甚至适时终止酒局。

本案中和张某一起饮酒的人虽称均未对张某进行劝酒,但在张某过量饮酒甚至呈现醉酒迹象时,作为庆生宴组织者王某未及时有效劝阻或适时终止庆生宴。在庆生宴结束后仅让李某一人送张某回家,到家后帮张某打开一楼大门(张某住房位于三楼),见其入内便离开,其余共同饮酒人在庆生宴结束后各自回家。在此情形下,各共同饮酒人对于已经丧失自我照顾能力的张某未尽到劝阻、照顾、护送和通知家属义务;李某送其回家后也未当场通知张某家人接管照看,对张某的死亡结果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规定此种义务系基于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产生,共同饮酒人如未履行或未能恰当履行上述义务,则可能需对醉酒者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市普法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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